106年嘉義縣太陽能熱水器補助開跑

2017-02-21

嘉義縣106年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原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原則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一般住戶(自然人),每人(106)年限申請一案。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審查者。
(四)經濟部之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申請案件撥款通知單之向能源局申請日期且匯款日期為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者。
三、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時,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元整,並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伍佰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總價之百分之四十。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價依住戶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四、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以主辦單位收件戳章或郵件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或補助經費用罄為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太陽能熱水器系統補助款申請書1份。
(二)補助款領據1份。
(三)經濟部能源局寄發之撥款通知單影本1份。
(四)存摺封面影本1份(受款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影本,若非臺灣銀行帳戶者,將於補助款中扣減新台幣?拾元之轉帳手續費)。
五、受補助之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者。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
六、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嘉義縣環境污染防制(治)基金支應。
七、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http://www.cyepb.gov.tw/Monitor/?PID=165&MID=-1